关于天津科技大学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管理,根据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重新修订和印发〈签发因公外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工作细则〉的通知》([2006]港办联字第295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局级及其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津党办发【2006】5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是内地因公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港澳)人员出入境和在港澳停留时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第三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被授权根据因公赴港澳人员的隶属关系、实际对外身份颁发相应种类的通行证和签注,并可为辖区内的中管企业和相关军区的因公赴港澳人员签发通行证。
第二章 通行证的种类和颁发范围
第四条 通行证分为红皮和蓝皮两种。红皮通行证颁发对象是副省部级和副军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享受同等待遇的专家学者与专业技术人员、各民主党派与工商联的副省部级人员及按副部级配备的高等院校领导。
第五条 有效期为5年的48页本蓝皮通行证颁发对象为因公派往港澳是常驻工作、就读、培训、合作研究,且停留时间在半年(含)以上的人员,以及办理半年期和一年多次往返签注的人员。
第六条 有效期为2年的32页本蓝皮通行证签发给其他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
第三章 签注的签发和管理
第七条 签注是通行证持有人前往港澳的出入境许可,以及对其在港澳从事活动的性质和停留时间、进出方式的限定与证明。
第八条 根据出访任务及所从事活动的性质,因公赴港澳签注共有7类14种,即:《赴港/澳访问签注》、《赴港/澳工作签注》、《驻港/澳签注》、《赴港/澳培训签注》、《赴港/澳就读签注》、《赴港/澳延期签注》、《赴港/澳签注(补发)》。
第九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被授权签发《赴港/澳访问签注》和《赴港/澳工作签注》。
第十条 《赴港/澳访问签注》签发给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分为3个月一次、3个月两次和3个月多次、半年期多次和一年期多次前往港澳等5个类别。
第十一条 签发赴港澳访问签注,在外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含),如确需停留30天以上的,须由我办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签发。
第四章 通行证及签注的申办程序
第十二条 办理通行证需提供
(一)通行证申请表及申请人近期蓝色背景免冠证件照片2张;
(二)天津市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原件及复印件,参加“双跨”团组的申请人需提供因公赴港澳任务通知书复印件、因公赴港澳任务批件复印件或因公赴港澳任务确认件原件和复印件;
(三)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批件。局级及正处级人员,提供因公出国(境)备案表;副处级以下人员初次赴港澳,提供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批件;在审查批件有效期内再次赴港澳,提供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批件原件和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
(四)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持用外地身份证的申请人需提供在津住满一年以上的暂住证和经劳动部门备案的正式劳动合同或在该单位工作一年以上的工作证明;
(五)由港澳地区签发的合格邀请信;
(六)参加培训的团组需提供市外专局提供的相关批件;
(七)需附加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 申办通行证流程
(一)各相关单位、部门在国际交流处网站下载《天津科技大学因公出国(境)申请表》,填写并对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向国际交流处进行申办;
(二)国际交流处审核申请材料后,对不规范、不齐全的申办材料,给予告知补正;
(三)对申办单位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颁发条件的,待国际交流处向主管校领导请示后得到审批并印发天津科技大学文件之后,由国际交流处向市外办申办。
第五章 通行证的管理
第十四条 市外办按照统一办理、分级授权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我市通行证的收缴和保管进行归口管理和指导。红皮通行证由市外办集中保管;天津科技大学国际交流处被授权负责收缴和保管本单位、本系统和本地区内因公赴港、澳通行证。
第十五条 国际交流处至少每季度核对一次通行证的收缴和保管情况,并将我校通行证收缴总体情况报送市外办;对失效的通行证按规定定期进行销毁,并在电脑颁照记录上注销。
第十六条 出访期间,应当指定专人统一保管通行证;回国(境)15日内,将所持通行证按规定上缴。
第十七条 在境内遗失通行证,需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国际交流处,由我处向市外办办理护照注销手续;在境外遗失通行证,需立即向外交部驻港澳公署报告,按有关规定办理通行证补发手续,返回后交回补发通行证,并书面向市外办报告遗失情况。
第十八条 在境外滞留不归或出走人员,经其所在部门及国际交流处核实无误后,由我处向市外办申请办理通行证吊销手续。
第十九条 因公赴港澳人员再次出访时,凭天津市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和政审批件、出访人员身份证原件领取其有效通行证。持自行保管的通行证办理出访手续,国际交流处将不予受理。
第六章 处罚和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 国际交流处要加强对因公赴港澳人员资格的审查,确保申请人身份的真实性,并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条件。
第二十一条 国际交流处在审核通行证申请时,对一些有疑问的申请单位和人员,将要求其邀请单位背景等资料,必要时我处将与申请人进行面谈。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和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或弄虚作假伪造证件、批文骗取通行证,国际交流处将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受理该单位因公出访申请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国际交流处应监督其派出的因公赴港澳人员按期(返回后15天)将通行证交回有关部门保管,对不能及时上缴的单位和个人,我处将暂停受理其因公出国申请,对于提示后仍拒不按期上缴的,我处将报送市外办将注销其有效通行证并停止受理其因公出国(境)申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