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科技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天津科技大学外国本科留学生的管理原则上按照天津科技大学全日制学生管理办法执行。结合我国政府有关『高等院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9号令),考虑到外国留学生的具体情况,特作如下相应规定:
第一章 申请、注册
第一条:申请者条件
1、申请者应是品德良好、愿意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的外籍人士。
2、申请本科学习者应具有高中毕业学历,成绩良好。申请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学习者应具备相应的学士、硕士学位。
3、申请者应通过相应的汉语水平考试(HSK),其中申请理科、工科及艺术类专业的学生应达到HSK三级或以上水平;申请经济、管理类、文科专业的学生应达到HSK四级或以上水平。参加英文授课的研究生要提交相应的英语考试成绩。
4、对于申请转专业或转院校以及专升本的留学生应提交相关的学习证明、成绩单和所转入专业类要求的相应的HSK等级证书,并由接受学院对其已修课程的学分进行确认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插入相应年级专业班级学习。
第二条:申请人应交验的材料
1、《外国留学生入学申请表》
2、《在华事务和经济担保证明书》
3、经公证后的学历证书及成绩单原件
4、报名费
5、专家推荐信(研究生)
第三条:通过国家交流项目或校际交流项目来我校学习的外国籍学生按有关规定或协议办理申请手续。
第四条:申请秋季入学的留学生应于每年6月31日之前将申请材料送到国际交流处(留学生院)。申请材料由教务处、院(系)、留学生院共同审核。留学生科负责在7月15日之前向被录取者发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签证材料。申请春季入学的留学生,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送到国际交流处(留学生院)。国际交流处负责在次年1月15日前向被录取者发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签证材料。
第五条:被录取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国际交流处(留学生院)留学生科及相关院(系)报到注册,并按规定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第六条:外国留学生的教学计划由其所在院、系负责制订和安排实施。每学期上课时间、上课地点的安排以及实验、见习、实习的安排、各类教材的领用、学习成绩的登记、考试时间和考试地点的安排等等,均由有关院、系负责。外国留学生在学习上遇到问题和困难,由国际交流处(留学生院)及所在院、系协调解决。国际交流处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涉外事务、帮助办理签证及各种证件、组织定期交流、参观旅游及文体活动,并会同教务处、研究生学院及有关部门做好其他各项工作。
第二章 课程和教学管理
第七条:外国本科留学生均应按《天津科技大学本科教学计划》的规定修读所在专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根据外国留学生的特点,作如下调整:
1、留学生免修课程: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毛泽东思想概论
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
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文科)
思想道德修养
法律基础
军训与军事理论
大学语文
形势与政策
2、《中国概况》《高级汉语》作为外国留学生必修课程。国际交流处(留学生院)委托法政学院每年为全校留学生本科生开设《中国概况》课程。
3、母语或国家官方语言为英语的学生免修大学英语课程。
4、母语或国家官方语言为非英语的学生,大学英语课程可作为选修课,是否修读大学英语课程,由学生自主选择。
5、体育课作为选修课,是否修读体育课程,由学生自主选择。
6、攻读法政学院对外汉语教学专业的学生必须修读第二外语。
7、专业必修或限选课程不及格者,应按学校重修规定进行重修;
8、所有留学生本科生都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网站或进入天津科技大学校园网选择应读的课程。因个人原因不能及时选课者,后果自负。教务处应根据留学生学习的实际情况,尽可能确保留学生在第一轮选课中选课成功。
第八条:承担培养留学生的院系应负责留学生的日常教学管理,将其纳入管理中国学生的轨道。院系应重视对留学生的学习指导,指派专人协助留学生制定学习计划,指导留学生完成学业。学院辅导员应关心留学生的日常学习生活,推荐品学兼优的本学院学生和留学生结对子,使得留学生能够克服困难、尽快适应本科专业的学习。
第三章 考勤和纪律
第九条:留学生应根据所学专业和学校规定的课程表上课。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上课,不得旷课和无故迟到、早退。
第十条:留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应办理请假手续。请病假需有医生证明,请事假应事先写请假报告,请假3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内的,由院长批准并报外事处备案;两周以内的,由教务处或研究生学院批准并报外事处备案;两周以上由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留学生请假,累计不得超过每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超过者,作休学处理。
第十二条: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课或学期末不经批准提前离校,均作旷课处理。
第十三条:留学生享受我国的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若逢留学生本国的重大节日,留学生可向所在学院申请放假 1~2天。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校纪校规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直至退学;对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留学生,将追究法律责任,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转院系、休学、复学、退学
第十五条:转院系的留学生应在一年级开学后两周内、或一年级和二年级春季学期结束前提出申请,需重新交纳报名费、填写《留学生院系变动申请表》及相应要求的HSK等级证书,经教务处、院(系)、国际交流处(留学生院)审批同意后转入所申请的院(系)学习。
第十六条:休学最长年限为3年。自费生向所在院(系)、教务处和国际交流处(留学生院)留学生科提出申请,政府奖学金生还需向本国驻华使馆和中国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申请。外国留学生休学申请获得批准后,应到所在院(系)办理好成绩单,递交到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并办理好相关的校内证卡手续和签证手续。
第十七条:休学的自费生如要复学,应于2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教务处和国际交流处(留学生院)批准后方可复学;休学的政府奖学金生如要复学,应于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教务处和留学生院、学生本国驻华使馆和中国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本人申请退学者;
2、复学申请未被批准者;
3、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4、患有传染性疾病不适于在中国境内停留者;
5、每学期旷课累计达五十学时者;
6、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者;
7、在校期间有反华言行,情节严重者;
8、触犯中国法律并被中国司法机关处以拘留以上处罚者。
第十九条:退学的学生,原则上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条:因违反中国法律和校规校纪被勒令退学者,学费一律不退,因其他原因退学者,按留学生退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退学者应在离校前办好各类退学手续,包括校内的证卡手续和签证手续。
第五章 学制、结业、毕业与学位
第二十二条:本科留学生学制为四年,因故不能及时毕业者可以申请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为三年。延长期间按留学生重修学分学费标准交纳学费。提前完成学业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但在校本科课程的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三年,而且需要按天津科技大学自费留学生收费标准交齐所选学分应付的学费。对于转院校或专升本的插班生学制最短为二年。按实际学习时间交纳学费。
第二十三条:本科留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所在专业规定的学分后,允许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在七年内未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应修学分者,应做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凡符合《天津科技大学外国留学生学士学位授
予工作细则》中的有关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经学校批准,自批准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凡本办法中条款与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有冲突,则以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