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专项奖学金–支持地方奖学金项目2012
From:国家留学网 Date:2012-01-16
“中国政府专项奖学金-支持地方奖学金项目” 系由中国教育部设立,旨在鼓励和支持省级地方政府设立来华留学奖学金,向已设立省级地方政府奖学金地区而提供的全额奖学金项目。由已设立省级地方政府奖学金的中国有关省、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属地高等院校自主招生。中国教育部委托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负责该项目来华留学生的招生审批及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招生类别
硕士研究生:奖学金期限2-3年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期限3-4年
1、来华所学专业可安排汉语授课,亦可安排用英语授课。凡汉语授课的奖学金生如汉语水平未达到入专业学习要求者,来华后须先进行1年的汉语补习,考试合格后方可入专业学习。
2、奖学金期限为录取时确定的学习年限,学生来华后原则上不予延长。
3、奖学金名额不得跨年度使用。
申请条件
1、申请人须为非中国籍公民,且身体健康;
2、申请人须为非已在华学习的学生(留华毕业生毕业年限须超过一学年);
3、申请人的学历和年龄要求:
● 来华攻读硕士学位者,须具有学士学位,年龄不超过35周岁;
● 来华攻读博士学位者,须具有硕士学位,年龄不超过40周岁。
资助标准
● 免交注册费、学费、实验费、实习费、基本教材费和提供免费校内住宿;
● 提供奖学金生活费;
● 提供首次来华一次性安置补助费;
● 提供门诊医疗服务和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综合医疗保险。
注:
1、奖学金生要求进行超出学校教学计划的实验或实习,所超出费用由本人自理。
2、基本教材费:学校指定的免费提供给奖学金生学习课程所必需的教材;其他书籍资料自理。
3、奖学金生活费标准:
● 硕士研究生:1,700元人民币/月
● 博士研究生:2,000元人民币/月
奖学金生活费自奖学金生入学之日起由学校逐月定期发放。新生当月十五日(含十五日)之前注册的,发给全月奖学金生活费;十五日以后注册的,发给半个月奖学金生活费。毕业生的奖学金生活费发至学校确定的毕业之日以后的半个月。对休学、退学或结业回国者,奖学金生活费自下个月起停发。学校规定的假期内奖学金生活费照发;奖学金生假期内因离校休假而未能按时领取奖学金生活费,返校后可以补发。奖学金生未请假而不按时到校注册、非健康原因离校或者旷课,时间超过一个月者,停发当月的奖学金生活费。
奖学金生因怀孕或患严重疾病需休学者,应回国生产或休养,回国旅费自理;经学校批准休学者,享受奖学金资格最长可保留一年,但休学期间停发奖学金生活费。奖学金生因其他原因休学者,其享受奖学金的资格不予保留。
4、新生来华一次性安置费标准:一次性发放1,500元人民币
5、门诊医疗费:学生在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院就医的日常门诊费用。学生就诊后需按学校有关规定自行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
6、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综合医疗保险:由中国教育部为在华奖学金生所投付的综合医疗保险。主要用于学生因大病住院或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所支付的费用。由奖学金生所在学校或受理垫付的救援机构持有关费用收据并按照事先规定的保险条款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不受理个人理赔事宜。
7、国际旅费:自理。
受理部门
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承担此项目的中国有关高等学校提出申请。
申请时间
具体申请时间请径与有关中国高等学校查询。
所需材料
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均为一式两份)
1、《中国政府奖学金申请表》(用中文或英文填写)
原则上申请人须通过留学基金委“来华留学网上报名系统”网上填写和提交电子报名信息,在提交信息后,请打印系统自动生成的中国政府奖学金申请表。
留学基金委来华留学网上报名系统的网址为http://laihua.csc.edu.cn
网上报名所需的受理机构编号,申请人可向申请院校查询。
对于尚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国家,申请人可填写留学基金委印制的《中国政府奖学金申请表》。
2、经过公证的最高学历证明。如申请人为在校学生或已就业,需另外提交本人就读学校出具的在学证明。中英文以外文本需附经公证的中文或英文的译文;
3、学习成绩单。中英文以外文本需附经公证的中文或英文的译文;
4、来华学习或研究计划。申请人可用中文或英文书写来华学习或研究计划;
5、须提交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用中文或英文书写;
6、申请学习音乐专业的学生须提交本人作品的光盘;申请学习美术专业的学生,须提供本人作品光盘(2张素描画,2张色彩画,2张其他作品);
7、《外国人体格检查表》复印件(原件自行保存。此表格由中国卫生检疫部门统一印制,可在留学基金委网站下载)。须用英文填写。申请人应严格按照《外国人体格检查表》中要求的项目进行检查。缺项、未贴有本人照片或照片上未盖骑缝章、无医师和医院签字盖章的《外国人体格检查表》无效。鉴于检查结果有效期为6个月,请申请人据此确定本人进行体检的时间。
上述申请材料由学生本人于2012年3月31日前直接向承担此项目的中国有关高等学校递交。留学基金委不受理个人申请。
其他条款
录取及通知
1、中国有关省、自治区属地接受中国政府奖学金院校负责审核申请材料,并决定录取人选。
2、各省、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于2012年4月底前将经审核录取的申请人的《中国政府奖学金申请表》、《最高学历证明》、《外国人体格检查表》(均为一式两份),以及学校制作的《录取名单》、《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寄至留学基金委。
3、留学基金委对各省、自治区录取结果进行审核,并签发《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
4、留学基金委将在2012年6月底前将《录取名单》、《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寄送承办招生事务的有关省、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由其将上述文件转交各有关学校通知学生本人。
5、奖学金获得者来华后须按照中国政府奖学金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该项目奖学金获得者来华后不得变更录取院校;原则上不得变更学习专业及学习期限。